【以案释法】男子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发泄不满,被牡丹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4-06-18 14:39:26   来源:
[摘要] 现实中默不作声,网络上却“无法无天”。山东菏泽刘某某,直接把网络当做自己的“泄愤后花园”。


    现实中默不作声,网络上却“无法无天”。山东菏泽刘某某,直接把网络当做自己的“泄愤后花园”。甭管是谁,什么事,只要自己不满意,随手拍视频+污言秽语+无中生有,永远扮演自己是吃亏的一方,多次恶意造谣侮辱诽谤他人他事,迷惑众多不明真相的网友。而这一次,等待刘某某的不是点赞量,而是冰冷的大手铐!

    喝了一碗牛肉汤,店家莫名躺了“枪”


    2024年3月8日,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日常巡查中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发现一则视频。该视频画面显示某牛肉汤店,视频文字为:服务态度很差,不吃都饱了。汤里面有屎。


    视频发布后,引发大量观众点赞、评论、转发,那么,这事是真实存在还是故意某黑?随后,民警将视频作者刘某某传唤至牡丹分局询问。


    经讯问,刘某某交代,前不久,他去刘先生店里喝牛肉汤,喝完之后发现汤底有少量料渣,于是对牛肉汤品质心生不满,他现场也并没有向店家责问交涉具体情况。但后来却越想越生气,就偷拍了该牛肉汤店铺照片,配上发泄不满的文字,发到了短视频平台。发布后视频浏览量迅速飙升,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肆意造谣,宣泄不满,给牛肉汤店的经营及社会带来极大的不良影响。


    本以为情绪冲动,结果一查还是惯犯!

    本以为此事是刘某某情绪冲动犯了错,正当大家都以为此事等待进一步处理时,民警却发现刘某某的这种行为已并非一次!在民警对其手机进一步检查时发现,刘某某利用平台账号,不仅对牛肉汤店面及经营者存在恶意侮辱诽谤的行为,还已发布大量侮辱其他人和事件的作品,多个故意造谣污蔑诋毁他人名声,影响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涉嫌侮辱罪,已被牡丹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项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醒:网络虽是个虚拟空间,但并非是法外之地,网民可以在网络张扬个性、宣泄情绪、表达意见建议,但是,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必须尊重事实,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  


文章关键词: 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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