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说明: 本文基于公开法律文书(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及当事人提交的抗诉状等材料整理,旨在客观呈现一起劳务纠纷案件的法律程序与争议焦点,不作任何对错定性。
罗某,1936年出生,1996年退休后参与某上市药企的筹建与发展,工作26年。2016年2月,该企业与罗某签订《返聘协议》,聘任其为监事兼党总支副书记,约定月报酬15000元,聘期至2021年2月。
2018年4月,该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岗位津贴标准的议案》,明确监事年度岗位津贴20万元/年,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对外公告。罗某主张,按此标准,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公司应补发岗位津贴416667元。
2020年5月,罗某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据其陈述,公司曾承诺“待遇不变”。但自2020年6月起,公司停发其每月15000元的劳务报酬,至2021年1月累计12万元。两项合计536667元。此后,该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罗某的债权未获管理人确认。

2023年,罗某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一审未获支持。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后,二审维持原判。2025年,他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6年2月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
关于劳务报酬:根据《返聘协议》约定,双方均可单方解除。罗某辞去监事会主席职务后,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仍在提供劳务,故协议终止,公司停发报酬并无不当。
关于岗位津贴: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监事报酬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罗某未能证明该议案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并实施,故不予支持。

对于最高法的裁定,罗某已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认为原审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争议。其申请材料中提出:
关于《返聘协议》:停发其报酬的工作人员是否有权解除协议,公司单方停薪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津贴议案》:举证责任是否应由主张“议案未实施”的公司一方承担。
关于证据认定:罗某认为,案涉《津贴议案》公告已通过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公开发布,按照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定,其主张该公告应作为证明议案内容真实、合法且已对外生效的重要证据。此外,罗某曾提供证据证明另一名监事的薪酬在该议案公告后有所提高,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与案涉议案存在直接关联。
截至发稿,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否受理抗诉尚未公布。
该企业因财务造假案发后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罗某此前因该财务造假案被监管部门罚款35万元,并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本案中主张的53万余元债权,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被管理人确认为职工优先债权,属于普通债权。
罗某现年90岁,五年诉讼耗费大量精力。其代理律师表示,希望最高检依法审查,启动再审监督程序。
截至发稿,涉案企业管理人未就本案债权确认及罗某的抗诉申请作出公开回应。
(注:本文中企业名称已做模糊化处理,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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