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地滥用!
“我加班不给加班费没人管,拒绝加班还犯法了?”“996还没见处罚,不加班先被处罚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劳动法领域专家王天玉表示,这一判决非常荒唐,《劳动法》规定加班需用人单位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明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该案中员工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企业完全可以再组织其他人力进行紧急生产任务。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应有劳动者承担。“如果企业完成这个订单获益了,企业可否从利润中分出25%给两位加班员工?”王天玉反问道,《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特殊原因”,不应被断章取义的滥用。
此前,据荔枝新闻报道,王某和李某是扬州某公司的检验员,被要求加班完成产品检验,否则公司将违约。两人为逼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12万元。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两人被判赔1.8万。法官称,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任务不可以拒绝加班。(来源:手机和讯网)
能否发现和使用好“李云龙式”干部,是一个地方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的重要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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