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菏泽将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2022-04-27 11:32:14   来源:

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回答,《动物防疫法》将狂犬病列为二类疫病,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因此,设置的免疫网点首先是合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

第二,按照我市《养犬管理条例》要求,市农业农村局为做好犬只免疫网点设置工作,2022年2月25日起草印发了《菏泽市犬只狂犬病免疫管理实施方案》(菏农办字〔2022〕4号)。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授权本行政区域的免疫定点,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到当地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评审后予以公示、授牌、确定。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全市城市建成区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畜牧服务中心负责全市犬只狂犬病免疫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三、关于菏泽城区的免疫。市城区范围内的牡丹区、开发区和高新区三区,可以跨区免疫,各自确定的免疫点发放的免疫证明可以通用,不再划定各自的区域适用范围。目前,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牡丹区初步确定了具有动物诊疗资质的13家免疫定点,开发区确定了4家免疫定点,高新区目前没有具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可以到牡丹区或开发区免疫点免疫。

第四,关于免疫要求。菏泽城区的犬只饲养人,可以携带犬只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证件,到定点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免疫,申领诊疗机构加盖公章的《犬只免疫证明》,按要求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犬只免疫的时间要求是,幼犬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必须进行狂犬病免疫。

第五,关于免疫点设置。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免疫网点。按照属地管理,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授权本行政区域的免疫点。认定条件包括具备动物诊疗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场所要求、设施设备要求、人员条件和管理制度。认定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和公示。

第六,狂犬病免疫定点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免疫点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免疫点资格:一是使用假、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二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有关证书的;三是违反动物防疫、兽药管理、动物诊疗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规定的;四是遗失《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档案累计达3次的;五是擅自在狂犬病免疫点以外开展狂犬病免疫活动的;六是不按照规定价格收费,乱收费的;七是已申请终止免疫点服务的;八是犬只未免疫就出证的,取消其定点免疫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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