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城市管理部门回应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问题

2022-04-27 11:30:55   来源:

按照《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查处携带犬只出户不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下一步,全市城市管理系统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犬只禁入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范围,设立犬只禁入标识。

二是加大宣传。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联合公安、农村农业等部门,深入广泛宣传《条例》,争取养犬人士的理解与支持,及时劝阻违法携犬进入行为,提醒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三是强化监督。通过“12319”热线、“菏泽大城管”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接受群众举报,做好登记并及时处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同时,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信息,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是严格执法。加大市容环境卫生的巡查力度,对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犬只经营、遛犬不即时清除犬粪等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进行说服教育,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于不听劝阻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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