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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广电网讯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规定》,鼓励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根据举报的内容、性质、协查程度和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情况,分别给予举报人5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据了解,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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