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府规章《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8-09-14 10:21:49   来源: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地震局起草了市政府规章《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箱:hzsfzbfgk@126.com,并在标题注明“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菏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菏泽市中华路1009号,邮编:27402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时间2018年10月13日前。


附件:

 

菏泽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注释: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起草。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及其监督管理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注释:依据《立法技术规范》要求起草。

第三条 【主管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领导,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监理等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等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相关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注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五条、

第六条和菏泽本地实际起草。横线部分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原文。

第四条 【宣传引导】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防震减灾意识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的知识与能力。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建设工程地震灾害保险,增强抵御地震灾害风险的能力。

     鼓励和支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抗震设防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注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七、八条和菏泽本地实际起草。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总体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进行建设;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现有建(构)筑物及工程设施,应当采取必要抗震加固措施;对存有地震安全隐患,易引发次生灾害,但无加固价值的建(构)筑物的工程设施,应当拆除重建。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和《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制定。

第六条 【建设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对国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技术标准以及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二)在市、县区已开展了地震小区划工作区域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三)其他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小区划结果、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注释: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起草。横线部分为《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原文。

依据特殊设防类建设工程: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生命线工程:主要是指维持城市生存功能系统和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工程,主要包括供水、排水系统的工程;电力、燃气及石油管线能源供给系统的工程;电话和广播电视等情报通信系统的工程;大型医疗系统的工程以及公路铁路交通系统的工程等。

第七条【审批监管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并作为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书中应当明确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时,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列入审查内容。缺少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施工。

注释: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本)》第十六条、《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和菏泽市行政审批改革实际起草。横线部分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句原文。

第八条 【验收监管要求】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将建设工程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竣工验收内容。建设工程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技术标准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进行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合格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抗震结构和改动减震、隔震装置等抗震设施,降低建设工程抗震性能。

注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起草。横线部分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条原文。

第九条【选址要求】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加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按照地震小区划和地震活动断层调查的结果,提出合理避让地震活动断层等抗震不利地段的书面意见。

注释: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进一步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51号)制定。

第十条 【村镇抗震设防的监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农民建造具有抗震性能的住房。农村居民个人自建住宅符合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技术要求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科普宣传、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方式,指导村民自建房屋进行抗震设防。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制定。横线部分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原文。

 

第三章  抗震设计与施工

 

第十一条【抗震设计】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应当设立抗震设计专篇。

抗震设计专篇应当包含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标准、等级等内容。

注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起草。

第十二条【职责分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注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八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条、《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十三条制定。

第十三条 【申报条件】凡是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特殊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土建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抗震专项审查,以提升设计审查的科学性。

注释:参照《山东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办法》第四条以及《山东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实施细则》第八条起草。

第十四条【审查部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国家和省属工程项目、超限建筑工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大型及大型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和市区建设工程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由所在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注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起草。

 

第四章  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

 

第十五条【鉴定加固范围】已建成的下列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且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建设工程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易产生次生灾害的输油、输气、供电、供热、通信、化工、水利等生命线工程;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商场、场馆、办公、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三)火车站、汽车站、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库、粮食储备库、物流仓储等重要工程设施;

(四)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各类建设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拆除改造计划的建设工程所有人或管理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法》第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三十六条、(GB50223-2008)建筑工程篇制定有关条款起草。

第十六条【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具有加固使用价值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责任主体实施改造;不具有加固价值的,应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七条【费用承担】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承担。

公益事业、农村危房改造等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支持。

注释:横线部分为《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十条原文。

第十八条 抗震加固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抗震加固施工备案手续,接受监督管理。

抗震加固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国家现行抗震鉴定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550—2010等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抗震加固施工验收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备案。

注释:依据工作实际要求起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部门职责】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注释:按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相关单位义务】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时,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提供有关抗震设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注释:相关单位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重大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起草。

第二十二条【一般建设工程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释:参照《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制定。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设计单位未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进行出具设计图纸的,由市、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释: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起草。

第二十四条【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法律责任】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起草。

第二十五条【未进行加固的法律责任】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释:依据《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起草。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法律责任】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十六条起草。

第二十七条【其他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注释: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四十七条起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施行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词语解析】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条件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地震动参数,表征地震引起的地面运动的物理参数,包括峰值、反应谱和持续时间等。

  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是指以地震动参数(如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反应谱特征同期)为指标,将国土划分为不同抗震设防要求区域的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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