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9-08-16 08:56:54   来源:菏泽新闻联播
[摘要] 今天,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东明县交警大队办公室原主任刘洪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今天,市纪委通报3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东明县交警大队办公室原主任刘洪义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刘洪义在任东明县交警大队办公室主任(股级干部)期间,违反《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2019年2月15日,刘洪义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东明县交警大队免去其办公室主任职务。

    郓城县公证处原主任刘守元违规发放考勤费、电话费、质检补助费等问题。2013年至2017年上半年,刘守元在任郓城县公证处负责人、主任期间,擅自决定给包括本人在内的5名工作人员发放考勤费,人均领取1800余元。同时,刘守元以业务繁忙、需加班加点审阅公证文书及卷宗为由,擅自决定为本人发放电话费及质检补助费46000余元。为解决加班用餐等不便入账报销的费用,刘守元以燃油费、电脑耗材的名义,变通入账共计47000余元。上述费用均列入单位会计账目报销。2019年4月29日,刘守元同志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永昌市场监管所指导员冯国华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9年1月25日上午11时许,冯国华带领本所工作人员驾乘执法车辆在市场巡查过程中,办理购买电动车个人私事。2019年6月27日,冯国华同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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